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反對佔中的理論建設—捍衛香港核心價值的自由權宣言(初稿)

作者:湘鄉逸民(本人署名之文章,只發佈於香港討論區、親子王國及u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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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公民爭取民主或其他制度,如合情合理合法,不妨礙其他公民的自由權Liberty或基本人權(或自然權,Natural Rights),應予以容許或保護;然而,假使其手段妨礙甚至侵害了其他公民的自由權或基本人權,則從捍衛自由權等根本人權出發,必須予以阻止或制裁。

自由權為基本人權:根據約翰洛克(John Locke)對“自然權”的解釋,人類的天賦人權或基本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The rights to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沒有人有權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而保障此人權的是政府和法律。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以至聯合國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均繼承了這個觀點。可見自由權等基本人權是法律必須優先予以考慮和維護。

自由權的權限:政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並不是各人樂意怎樣做就怎樣做,高興怎樣生活就怎樣生活,而是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以長期有效的規則為生活準則之下的自由,也就是在規則加以規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洛克《政府论》,John Locke: 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and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這也說明:“法治”是文明社會的核心價值。

“自由”與“民主”非同義詞或通用詞: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Steve H.Hanke說:“Democracy’and ‘freedom’ are not interchangeable words.”美國社會學家Immanuel Wallerstein將二者喻之為“frères ennemis”。然而“民主”與“自由”常被混用或曲解。“民主”的一個重要宗旨是捍衛“自由”,但民主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因此從理論上說,民主並不能保證少數人minorites的自由。如果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被誤導甚至“洗腦”,則民主很可能會演變成其最不情願的形式──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或獨裁主義dictorship,這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可見“民主”與“自由”,絕非同義詞或通用詞,有時甚至相反。英國歷史學家Sir John Dalberg-Acton指出:法國大革命的主要衝突,就是“民主與自由的抗爭”(“ a great struggle between democracy and liberty”)。《How The West Was Lost》的作者Alexender Boot補充說:“the two terms so often uttered in the same breath just might be mutually exclusive.”(Our totalitarian democracy

“自由”須凌駕於“民主”或任何制度之上:與一般人的認識不同,“民主”一詞並沒有出現在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或美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89))之中。美國的創始人(Founding Fathers)及美國憲法的草擬者,均憂慮民主制度所代表的大多數majorities會帶來暴君政治。因此美國聯邦政府的建設並非以大多數人的意願或民主為基礎,而是以保障公民的“自然權”為基礎。Steve H.Hanke: On Democracy verus Liberty


小結:
i.公民享有天賦人權或基本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
ii.民主制度的爭取不能凌駕於自由權等基本人權之上;
iii.自由權等基本人權由國家或地區法律保護及規限;
iv.“民主”及“自由”並非同義詞或通用詞,民主不能保證個人的自由,有時甚至相反;
v.一旦民主制度的爭取凌駕於自由權等基本人權之上,公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受到侵佔或損害,法律作為捍衛自由等基本人權的工具,必須予以阻止或制裁



注釋:

聯合國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草擬者,法國哲學家馬里坦(Jacques Maritain)認為:“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is Natural Law.Man and the State

中國著名哲學家鄧曉芒說:“如果一個人不對自己的‘自我’進行反省,那麼他的自由意志很可能恰好就是他受奴役,被奴化的標誌。當他的‘自我’本身就是由世俗輿論、傳統道德、社會偏見塑造而成的時,他越是維護自己行為的一貫性、‘憑良心做事’,就越是陷入機器人似的不自由境地,並且成為壓制(自己和別人的)自由的工具。現代民主社會使人能夠排除外部權威的影響和支配,但卻無法使人自覺的排除自己心中權威的奴役,這就埋藏著法西斯主義捲土重來的隱患。最可怕的並不是憑藉武力鎮壓和控制建立一個壓迫人的極權社會,而是千百萬人‘自願地’、‘ 自覺地’甚至於‘英勇地’為極權主義效勞和獻身。…”(《自由:人的使命—讀佛羅姆《逃避自由》》)

BBC News Magazine的一篇文章所說:For Russell(羅素), as for Mill(穆勒), liberty was one thing, democracy another. It's a deeply unfashionable view, but I think essentially correct…...We need freedom because our goals and values are highly diverse and often quit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people around us. Having a voice in collective decisions - the basis of democracy - is a fine thing, but it won't protect your freedom if the majority is hostile to the way you choose to live.The trouble with freedom---http://www.bbc.com/news/magazine-1937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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